案例1 老吴在小区跑步,看见未系牵引绳的金毛犬后,产生恐惧心理,惊慌之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有关部位损伤。(“无接触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案例2 小周正在小区外的马路边等红绿灯,不料,有一只没拴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从路边冲了出来将小周咬伤。 案例3 余女士在小区道路正常行走,被一只未拴束的泰迪犬咬中小腿,该犬只系流浪狗,车阿姨为其原饲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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