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兔闯入邻居家溺亡 饲主起诉索赔被驳回

2024-6-12 15:52| 查看: 18 |原作者: 北青网

摘要: 原标题:宠物兔闯入邻居家溺亡 饲主起诉索赔被驳回很多提起诉讼的原告,误以为只要法院立案,就代表自己能够胜诉,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本报通过一起实际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希望大家以 ...

原标题:宠物兔闯入邻居家溺亡 饲主起诉索赔被驳回

很多提起诉讼的原告,误以为只要法院立案,就代表自己能够胜诉,这个观念其实是错误的。本报通过一起实际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希望大家以后想打官司时一定要分析一下什么是“诉讼风险”。

案情 一只兔子引发诉讼纠纷

殷某饲养了一只“一代双血侏儒兔”,有一天,兔子闯入邻居家的入户花园,溺亡在邻居家的观景水池中。

邻居打捞兔子丢弃过程中,遇到了正在寻找兔子的殷某。鉴于此前双方已多次因其他问题发生过摩擦,为避免口角纷争,该邻居便谎称未看到殷某的兔子。

兔子被发现后,殷某将邻居起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邻居赔偿她兔子的各项损失费用及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

判决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饲主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原告殷某需举证证明被告邻居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被告邻居的行为确实给自己带来了损失。

庭审中,原告殷某自认并不清楚自家的兔子是如何溺亡在邻居家水池里的。殷某认为,邻居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兔子溺亡后,邻居明知兔子已在其家水池里溺亡,而在自己向其询问时,却谎称从未见过。邻居撒谎及丢弃兔子尸体的行为系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原告殷某不能因为该兔子对其家人意义重大就强加给别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对被告邻居而言,溺亡在其家水池里的兔子如不及时处理,必将对其居住环境造成影响,被告邻居打捞并丢弃溺亡在自家水池里的兔子属于合理处置。

至于被告邻居向原告殷某撒谎,该行为虽不诚实,但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双方此前已存在诸多矛盾的情况下,被告为避免双方冲突升级,撒谎也算情有可原,且该行为也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相反,原告殷某在庭审中自认其没有对宠物兔采取约束措施。作为饲主,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原告殷某未尽到饲养动物应尽的法定义务,放任自家饲养的宠物进入邻居家里,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邻居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殷某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诉讼注意风险 一切要讲证据

2015年以来,法院对于民事案件采取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法院应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然而,诉讼是有风险的。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风险因素。其中,就有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而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实践中,由于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有许多困难,甚至无法举证。这就难免会出现诉讼事实客观存在,却因举证困难无法证实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还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其作出的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举证不能。

本案中,原告殷某认为被告邻居的撒谎就是“侵权”,可她的认知与法律规定显然有较大差距。对于这类没有事实依据的案件,法院建议当事人起诉前认真评估一下风险。打官司从来不是为“争口气”,一切都要讲证据。

本报记者 起朝燕 通讯员 马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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