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重点整治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PART 01 重点整治“未登记、未年审”等无证养犬行为。即整治饲养犬只未登记、未年审,个人饲养烈性禁养犬只,单位犬只饲养在家庭,以及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等行为。 PART 02 重点查处“两未一进”等违法违规饲养行为。即查处携犬只外出未按规定束牵引带、携犬只外出未挂犬牌、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 PART 03 重点查处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处放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 02 实行分区域管理 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全区范围,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不得放养。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当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一般管理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但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助残犬除外: (一)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以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四)医院、候车(船、机)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管理区内的商店、集贸市场、餐厅,宠物商店、宠物友好餐厅除外。 03 流浪犬只如何管理? 流浪犬只由城管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并立即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七日内不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处理。城管部门建立无主犬只领养制度,通过“厦门城管”公众号进行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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