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泼可爱的狗狗不仅是家里的温馨伙伴,更是生活中的欢乐源泉,然而宠物狗伤人事件也屡见不鲜,让我们通过西山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2022年8月12日晚,张某与正要出门遛狗的吴某在电梯口相遇,不慎遭到吴某的狗扑咬,张某左腿小腿部被咬伤。张某当即通知物管并报警,双方协商一致到医院就诊并接种疫苗。待支付费用时,吴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因此,张某将吴某诉至西山法院,请求吴某支付注射狂犬疫苗费、破伤风疫苗费等费用。 西山法院结合派出所出警记录和医院临床诊断,确认原告张某此次人身损害确系被告吴某饲养的狗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治疗费及疫苗接种费共计22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养狗人士在饲养过程中,要及时带犬只接种疫苗,并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犬只登记证和犬牌。 西山法院法官提醒: 居民朋友们外出遛狗时,要尽到高度充分的注意义务,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其接近或惊吓到他人。此外,应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如限制养犬种类、数量、遛狗区域等规定。 社会公众也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挑逗、追赶或打骂狗狗等行为;如遇到流浪狗或行为异常的狗狗,不要擅自处理或接近,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西山法院呼吁社会公众要依法文明饲养动物,在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时,也承担起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尊重他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人与动物和谐共处创造良好的环境。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王丹丹 编辑:姜蕾 审核:段寅彬 二审:钟玲 终审:彭德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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