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怎么办理相关的宠物饲养许可证的求助 据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和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结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含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识补办等);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宠物主人饲养犬只应当按要求进行免疫,登记;饲养猫应当按要求进行免疫,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目前我国法律未规定饲养宠物需要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 -02- 如何办理宠物托运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宠主可以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犬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条件是:(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免疫在有效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狂犬病免疫抗体为阳性,犬瘟热、犬细小病毒及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的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犬猫才符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 详情可以咨询辖区的农业农村部门: 横县农业农村局:0771-7251323 宾阳县农业农村局:0771-8246615 上林县农业农村局:0771-5202733 马山县农业农村局:0771-6822109 隆安县农业农村局:0771-6526183 兴宁区农业农村局:0771-3290770 江南区农业农村局:0771-4820940 青秀区农业农村局:0771-5566201 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0771-2318712 邕宁区农业农村局:0771-4791639 良庆区农业农村局:0771-4513398 武鸣区农业农村局:0771-6218599 高新区农林水利局:0771-5816781 -03- 到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办理托运宠物所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和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出售或运输动物应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辖区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免责声明:本头条号发布的转载内容及配图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对内容真实性由原作者保留,本号不做承诺,如涉及内容、图片的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编辑: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 法律顾问单位: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南宁农业”今日头条号,谢谢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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