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遛狗是很多养狗人士茶余饭后的主要活动之一,有的狗狗见面相处融洽,当然也有狗狗见面分外眼红,于是狗狗相互犬吠甚至厮打的情况也时常出现,如果狗狗厮打,主人在拉架的过程中不慎被咬伤,责任与赔偿该如何判定呢? 2023年10月3日傍晚,庹某、刘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小区内各自遛狗。相遇后,两只狗相互吠叫、厮打,庹某在制止过程中被狗咬伤右腿。随即,刘某某陪同庹某至某医院急诊治疗,庹某被诊断为犬咬伤,右腿多处皮肤裂伤。医生为其清洗伤口,注射狂犬疫苗 狂犬免疫球蛋白 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嘱咐定期换药,因感染风险大,建议其休息两周,加强蛋白等营养。 杨某与刘某某共同垫付了医疗费2202元,庹某支付医疗费640.8元。 10月5日,庹某向公安局报警称:派出所接警后,通知双方协商解决。另查明,庹某所遛的犬只为小型犬,刘某某所遛的犬只为中型犬萨摩耶,萨摩耶为杨某所有,事发时杨某不在成都,其将狗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庹某、杨某各自所有的犬只均不属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范围。事发前小区内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遛狗时未系牵引绳。 庹某:“我诉请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5810.8元。” 杨某、刘某某:“我们认可医疗费640.8元,对误工费不认可,事发时处于国庆期间,未产生误工费,对交通费也不认可。” 庹某:“我是自由职业,从事演出和艺术培训,休息期间不能参加演出和教学工作,支付了代演和代课费用。”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系杨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庹某的问题:本案中,两只犬只相遇时发生了吠叫,庹某制止时被咬伤,庹某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系杨某饲养的犬只将其咬伤,但结合事发前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的狗在当时未系牵引绳,以及庹某被咬伤后,刘某某陪同就医并支付医疗费用等事实,能够证明杨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庹某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即使庹某系被自己所饲养的犬只咬伤,也系因刘某某在遛狗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引发,刘某某对庹某被咬伤存在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前,杨某将其饲养的犬只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刘某某在事发当晚遛狗时未系牵引绳,在两只狗发生相互吠叫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尽到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庹某被狗咬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将其饲养的犬只交由刘某某照顾管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对本次事件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庹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且杨某、刘某某认可该笔费用,故法院对医疗费予以支持。因医嘱中载有加强营养内容,对营养费予以支持。庹某提交的医嘱载明医生建议休息两周,庹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证明其在休息期间存在请假请他人代演和代课并支付代演费和代课费,结合其受伤部位和其职业,法院能够认定其因本次受伤产生了误工损失,其在庭审中陈述为自由职业,因此,法院以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4912元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3257元。结合其治疗和换药情况,法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应向庹某支付赔偿4617.8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犬只的管理人,在遛狗时并未采取牵狗绳等安全措施,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明饲养宠物事关城市乡村文明及社会和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损害,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小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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