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伙伴,它们的陪伴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但如果不注重管理,偶尔也会带来一些麻烦。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傍晚,杨女士牵着爱犬小泰迪在小区散步,突然,一只未套牵引绳的大金毛疾驰而来,咬伤了杨女士的泰迪犬。事故发生后,杨女士立即将爱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2,716元。之后,杨女士找到金毛的主人任女士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故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经济损失等共计14,216元。 法官提醒 很多人喜欢养宠物,但宠物毕竟是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对犬只等宠物肩负起管理、看护的责任。如携爱犬出门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拴狗绳、戴嘴套等)进行约束,及时制止犬吠,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也应当积极处理,与对方当事人冷静沟通,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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