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行为,主人“买单” 法官详解养宠纠纷那些事

2024-12-31 17:28| 查看: 14 |原作者: 澎湃新闻客户端

摘要: 武丹/制图记 者|任文岱责 编|张晶通讯员|陈雅楠 刘文豪正文共2705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猫咪“拆家”扰民、狗狗随地大小便、饲养流浪狗、遛狗不拴绳……近年来,随着养宠群体逐渐庞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 ...

武丹/制图

记 者|任文岱

责 编|张晶

通讯员|陈雅楠 刘文豪

正文共2705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猫咪“拆家”扰民、狗狗随地大小便、饲养流浪狗、遛狗不拴绳……近年来,随着养宠群体逐渐庞大,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不断涌现,也时有爱宠人士与不养宠群体之间因互不理解在网络上发生争吵。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详解养宠纠纷,同时根据《民法典》《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发出“养宠小贴士”。

宠物“拆家”租客“买单”

王女士承租苏女士的房屋居住,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于2023年4月13日到期。合同到期前,王女士于2023年4月初提前搬离了承租房屋。因向苏女士要求退还押金未果,王女士将苏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苏女士退还房屋押金6100元。

庭审中,苏女士主张王女士存在违约行为,称王女士在屋内养了三只宠物猫,造成墙面、家具、空调、沙发、床垫、窗帘等室内物品被宠物猫挠坏,存在不同程度的损毁,因此不同意退还押金并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赔偿物品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未明令禁止租客养猫,并未将饲养宠物列为“违约行为”,故对苏女士所主张“养猫违约”一说不予支持。但王女士在屋内散养三只猫,对宠物行为未加管束,导致宠物猫在室内自由活动时对房屋内窗帘、沙发、墙壁、空调管、床垫等物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坏情况已经超出“合理使用”所致正常磨损程度,故王女士确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在案证据所显示的物品购买价格、使用年限、损坏情况、维修和更换必要性等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判决在押金范围内抵扣苏女士部分物品损失4500元,要求苏女士退还王女士剩余押金1600元,驳回苏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法官表示,如双方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禁止饲养宠物,则租户构成违约;但此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养宠是否构成违约,则无法认定租户饲养宠物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对苏女士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对于宠物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法院会审查考虑宠物所造成的损坏是不是正常使用造成。根据相关证据,王女士对宠物不加管束的行为造成屋内相关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故对苏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认定了赔偿金额。

饲养流浪狗,公共卫生环境要保障

冯女士与张先生是同单元同层的邻居,冯女士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迁出所饲养的宠物,并清除垃圾、消除虫害、打扫楼道卫生。

冯女士称,张先生持续将流浪狗带至家中饲养,截至目前已经在家中同时饲养十多只流浪狗,该行为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例如清晨和半夜犬吠声不断,严重影响睡眠;楼道间异味弥漫,影响居住体验;同层楼道及自己家中出现蟑螂、跳蚤等虫害,家人甚至因此得了皮肤病。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自己家中确实收养有5只流浪狗,但其平日关门闭户,饲养的犬只并不会影响邻居家的正常生活以及楼道内的公共环境卫生,楼道内及邻居家的异味、虫害等并非自己养狗造成。

为查明相关情况,法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经实地走访发现,张先生确实收养有数只流浪狗,有限的居住空间无法满足犬只的正常活动需求,犬只在室内时有吠叫、奔跑、随地大小便情形,且张先生家中堆放有大量垃圾,异味弥漫,张先生居室外的公用楼道内亦有垃圾、异味以及蟑螂等虫害,且不时能听到犬吠。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同意将居室内全部流浪狗送往别处安置,并清除家中及居室门外堆放的垃圾,消杀蟑螂和跳蚤等虫害,承诺日后保持室内清洁和楼道清洁。

养宠物影响邻里关系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对此,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主要考虑两点问题:一是养宠人虽在家里饲养宠物,但不意味着在家里可以恣意妄为,宠物主人应尽力管理宠物在家中奔跑、深夜吠叫的行为,以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二是养宠人使用公共空间时,要为邻居使用公共空间提供便利,如保持公共空间卫生、及时清理宠物垃圾等,不能影响邻居对公共空间的使用。

宠物被咬伤,责任如何确定?

马女士与郝女士居住在同一小区,二人均饲养宠物犬。某日,马女士在小区广场遛泰迪犬时,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突然从其身后跑出,撕咬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身上多处撕咬伤,马女士将郝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49元。

郝女士辩称,事发时双方的爱犬均没有拴绳,双方均存在过错;马女士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不能排除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的可能。

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认定郝女士饲养的雪纳瑞犬撕咬马女士饲养的泰迪犬,导致泰迪犬背部多处受伤。郝女士认可她的雪纳瑞犬未拴绳且未办理养犬登记证,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郝女士虽主张双方都有责任,双方的狗均未拴绳、马女士护理不当导致伤情扩大等,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不能证明马女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并且,本案的证人表示,事发时马女士系牵着泰迪犬。综上,法院对郝女士的抗辩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郝女士赔偿马女士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共计6749元。

法官表示,饲养的宠物犬因未受控制或管理不当,导致咬伤其他宠物犬,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确定赔偿范围时,通常会考虑受伤犬只的合理治疗费用、因伤害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法官发出“养宠小贴士”

宠物作为人类的好朋友,需要人类爱护呵护。同时,宠物主人更应当承担饲养责任,做一名合法合格的“铲屎官”。生活中,如何避免因为饲养宠物产生矛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官发出“养宠小贴士”。

在携宠承租房屋时,应当选择房东同意饲养宠物的房源,不能私自或暗自养宠;要全面如实地告知自身养宠情况,征得房东的同意。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注意维护好租赁房屋,铺设地垫、沙发保护套等,尽量避免宠物对室内家具、装饰装修等造成损坏,及时清理宠物粪便、毛发等,保持屋内空间的整洁。

在自住房屋内饲养宠物,应当选择符合相应管理规定的宠物,不要饲养禁养宠物。此外,以宠物犬为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允许饲养的犬只类型作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证且每年进行年检;定期打疫苗,保证宠物健康,保持室内环境干净、整洁,为宠物提供良好居住环境的同时也避免出现异味泛滥、蚊虫滋生;维护公共区域的安宁和整洁,带宠物外出时要戴好牵引绳及宠物嘴套,及时清理粪便,避免宠物伤人或者污染环境。宠物主人应以负责终生的态度对待宠物,避免遗弃宠物,造成流浪宠物任意繁衍、大量聚集,同时在选取宠物时也可以优先选择领养方式。

原标题:《宠物行为,主人“买单” 法官详解养宠纠纷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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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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