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陈天宇 “原以为被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不曾想后面还有巨额罚款等着我,我现在是真后悔买了这只鹦鹉!”孙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一只小小的鹦鹉被罚得这么重。 2023年5月,孙某以1000元购得一只“一见钟情”的灰色鹦鹉,正是当下网络经常科普的“非洲灰鹦鹉”,不仅长得漂亮还会学人说话。悉心照养一年后,好友余某到孙某家中做客,看到了这只会说话的灰鹦鹉,便提出想买回去给自己年长的母亲当宠物解闷。孙某见其实在喜欢,于是将鹦鹉以2000元转卖给了他。 好景不长,没过几天警察就找上了门。孙某卖给余某的“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经行政许可的人工繁育个体,不得擅自交易、赠送。 2024年6月,孙某、余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涉的非洲灰鹦鹉被转送至余姚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经鉴定,孙某、余某买卖野生动物的价值为2万元,二人均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二人不起诉。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办案检察官围绕两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案涉野生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处野生动物价值10-20倍的罚款。这样一来,孙某、余某将要面临20-40万元的罚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考虑到孙某、余某均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等危害后果,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并同步作出防范“小过重罚”的个案提示,提示行政机关在全面调查行政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酌定情节,依法对孙某、余某作出相当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查明的违法事实,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孙某、余某各作出案涉野生动物价值2倍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反向衔接个案办理过程中的小过重罚、行刑倒挂等执法事宜,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会商,并以备忘录形式达成共识,推动落实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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