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 软萌可爱 给铲屎官们带来了超多欢乐 但! 万一这些小家伙“失控”伤人 麻烦可就大了 所以问题来了 宠物伤人,主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咱们一起来唠唠 ![]() *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下午,邹奶奶带着6岁的小邹散步,路过阿黄的修车行门口时,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扑向小邹,该德牧未拴狗绳,小邹受到惊吓后急忙后退并躲闪、进入旁边小汽车的底下。德牧犬在汽车附近快速来回环绕奔跑,直至阿黄前来驱赶。 小邹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阿黄将小邹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 当天晚上,小邹的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小邹因骨折住院8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在治疗过程中共产生医疗费5337.8元。 事后,小邹家人向阿黄提出赔偿要求: 医疗费5337.8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8天×100元/天) 营养费3400元 交通费360元(12天×30元/天) 护理费34199元(125629元/年÷12月÷30天×98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合共54096.8元。阿黄拒绝。 2024年1月,小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因阿黄饲养动物造成小邹伤害而引发的纠纷,属饲养动物损害纠纷。 01 是否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扑向小邹,且该犬未拴狗绳,故小邹对其自身受伤不负有责任,阿黄及其家人未能合理约束宠物犬,且未对宠物佩戴安全措施,导致小邹受到惊吓,躲闪宠物狗而摔倒受伤。阿黄未能举证证实损害是因小邹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阿黄应对小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02 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核定原告应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费用如下: 01 医疗费5337.8元 02 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03 营养费,法院酌定营养费为30元/天,共240元(30元/天×8天) 04 护理费,小邹未能提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损失的证据,结合小邹伤情及其行为能力状况,法院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为150元/天、全休3个月期间照看、护理的标准为100元/天,共计10200元(150元/天×8天 100元/天×90天) 05 交通费,小邹未能举证证明其交通费用支出,结合其就诊情况,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元/天,共计240元(20元/天×12天)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17.8元。 因小邹所受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原告请求阿黄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共16817.8元。二、驳回原告小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二庭法官 方国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具体到本案中,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未拴狗绳,扑向小邹致其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阿黄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对宠物犬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养狗讲文明 牵绳要记清 伤人责任重 钱包会空空 ![]() 一针就变美?隐秘交易曝光! 在仲恺潼湖非法捕鱼?犯罪行为! 吃穿山甲治风湿?判7个月!罚5万! 来源/民二庭 文字/方国平、黄丽心 编辑/黄潇逸 校对/宋玫仪 责任编辑/黄丽心 ![]()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狗的猫宁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狗的猫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
QQ:617470285 邮箱:cwpyq@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