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开设宠物店?近日,惠州市民廖先生报料称,在市区江北伟豪都市印记小区,有租户把宠物店开进了居民楼,惹怒了左邻右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日前,在伟豪都市印记小区三单元18楼,记者看到了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张贴的通知。“接到居民投诉后,我们很快就上门了解情况,并三番五次和住户沟通,但没有进展,所以我们才采取张贴通知的形式,也将此事通报给居委会了。”德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吴泽锋告诉记者,目前该住户正在搬离。 记者敲了这户人家的门,开门的是周先生,他告诉记者,妻子很喜欢宠物,在河南岸开了一家宠物店。“她把几条猫和狗带到了出租屋。”周先生说,接到物管的通知后,他们已经将狗陆续转移了。记者看到,客厅放着收拾好的宠物栏,一间卧室里的宠物栏里还饲养了三只不同品种的猫。周先生说,他会劝妻子将剩下的宠物尽快转移到宠物店。 居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希望宠物能尽快转移走。“希望他们早点搬走吧,有时一只小狗叫会带着所有的狗一起叫,真的很吵,何况我还有个小宝宝。” 清洁工潘女士告诉记者,18楼的楼梯间经常有狗粪和狗毛。“每次清洁起来都很麻烦。”潘女士希望这户租户能够换位思考,尽快将宠物转移走。 记者随后致电该户业主郑先生。郑先生家在江苏,房子的出租事宜一直都是委托中介机构处理。“我已经全权委托物业管理处来处理此事。”郑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该租户将于8月底正式搬离。目前出租屋内仅剩一条狗,其余的狗均已转移。 ◆律师说法>>>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表示,近年来,在小区里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犬声扰民、粪便污染、影响治安等问题,给邻里关系带来了不和谐因素。 惠州市曾在2010年7月1日出台了《惠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目前惠州暂未出台有针对性的养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文明养犬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居民楼中饲养多只宠物,狗吠扰民、脏臭味严重,放任犬吠、恶臭侵害其他居民生活和休息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利。于法,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是侵权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于理,远亲不如近邻,其实生活当中处理好邻里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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