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如今,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网上也能买到五花八门的“萌宠”。宠物是一个生命,它不像普通商品那样好处置,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 一般情况下,网购宠物纠纷多以“货不对版”、到货后发生疾病等情况比较多,然而,我市一位市民遇到的纠纷却比较奇葩,她被商家诱导,在缺少第三方平台担保的情况下,私下转账,结果可想而知。 记者调查中发现,无良商家依托电商平台招揽顾客继而转移他处交易的情况很是普遍,广大消费者需注意。 被层层加码转账2000多元 付完款后,便出现了各种意外。 商家向崔女士承诺:90天之内猫咪的健康如果有问题,由商家负责。 可是,崔女士没想到的是,对方又加了一个附加条件:这90天之内猫咪必须吃他们卖的粮食,如果不买,他们就不履行这一承诺。 崔女士虽然知道这是商家“捆绑销售”的套路,可是,这个小猫咪自己如此喜欢,价格又合适,反正也要买猫粮,就给对方转了500元猫粮款。 谈到邮寄问题时,对方让崔女士添加了一个快递员的微信账号。随后,快递员告诉她,猫咪空运到大庆的费用是590元,也要求微信转账。 崔女士提出货到付款,被对方拒绝后,她又给快递员转了590元钱。 就这样,连猫的影子都还没看到,崔女士已经给对方转去了2000多元钱,而且还都是微信转账,没有通过淘宝平台。 卖家收钱后“消失” 在付完了所有款项后,商家告诉崔女士,未来的几天要保持电话畅通。 崔女士等了两三天后,接到了快递员的电话,她开心地以为是猫咪到了,可她发现并不是猫咪,而是一袋子猫粮。 崔女士向卖家询问猫咪什么时候到,对方却不回复任何信息,就连快递员也是如此,不论问什么都是一言不发。 当崔女士后来发现自己的微信被对方拉黑后,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崔女士立刻联系了淘宝官方客服。官方客服称,崔女士的交易不是在淘宝平台上进行的,直接表示“无法解决”。 气愤的崔女士表示,自己太过大意,一心只想着快些买到喜欢的猫咪,却忽略了层层陷阱。 网售宠物“猫腻”多 那么,崔女士的遭遇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打开淘宝,记者搜索到了多家销售宠物的网店。向多个卖家进行咨询后,发现他们的销售方式如出一辙:都是第一时间让消费者添加客服的微信。 理由和崔女士说的一样,卖家说只有这样才能看到猫咪的视频和图片,方便挑选。如果表示有喜欢的宠物想要购买,卖家就会表示“活体宠物不能在电商平台上交易”,让记者通过微信支付。 如此一来,人们便会掉进陷阱,因为,脱离了网购官方平台的交易毫无安全保障,在被骗之后很难维权。 针对这种情况,记者采访了淘宝的官方客服。 淘宝官方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为了个人财产和账户的安全,消费者在平台购物时尽量不要添加陌生人的微信,网购犬猫活体,要使用淘宝平台进行担保交易。 客服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切勿私下转账,所有脱离淘宝购物流程的交易,均不在淘宝规则保障范围之内,可能会存在交易欺诈风险。 网购宠物请规避风险 通过网络方式购买宠物,因为时空局限等因素,可能导致不能直观全面地了解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免疫情况等问题,买卖双方容易忽视对权责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产生纠纷时各说各理,难以依法维权。 消费者如需购买宠物,应尽量选择正规、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店铺;商家在出售宠物时,除了依法经营,更应自觉遵守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与消费者的约定,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留心查看宠物检疫证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在出售动物前应当提供检疫证明,确保出售宠物的健康,否则消费者可拒绝收货;二是不要轻信网店卖家秀。消费者网购宠物时,不要轻信小某书、某宝上宠物的图片、视频等,谨防“图物不符”;三是注意签订宠物买卖合同。宠物归根到底还是财产,消费者应当签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若遇到“宠物售出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四是留好凭证依法维权。消费者应尽可能收集保留与宠物交易有关的转账记录、健康证明、聊天记录等。遇到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维权并把线索移交给执法部门。 如果您想要网购萌宠,请记牢以下这些法条,发生纠纷时可以为您提供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栏目策划/刘诚 文/摄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葛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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