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软的毛发,灵活的身姿,软萌的表情,肉嘟嘟的爪子,宠物猫越来越受爱猫人士的喜爱。许多年轻人甘愿成为“猫奴”,被赋予“铲屎官”的称号。因为现实因素,不是所有爱猫人士都有条件去养猫,于是便出现了两种缓解无猫之苦的方式。一种是在网络上“云养猫”,一种是在宠物店里“撸猫”。云养猫只是通过网络自娱自乐,而撸猫则与猫亲密接触,纠纷事件也随之产生。 杜先生和儿子小杜非常喜欢猫,但因杜先生的妻子对猫毛过敏,他们无法在家养猫。某天下午,杜先生带着10岁的小杜去某宠物店进行互动体验。因该宠物店售卖宠物零食,以供消费者进行喂猫互动,所以杜先生买了一些小鱼干给小杜。没想到小杜在喂猫时,因摸到猫尾巴,突然被猫抓伤脸部。 宠物店负责人向先生立即对小杜的伤口做了基本处理,杜先生又带小杜到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安置好小杜后,杜先生要求宠物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没想到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何? 原来,宠物店负责人向先生认为,杜先生进店后,双方签订过免责协议,并且店内也张贴了“店内猫咪伤人,概不负责”的提示标语,所以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真是如此吗? 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因宠物店拒绝担责,杜先生将宠物店诉至法院。向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店内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小杜只是在正常喂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宠物店将宠物猫安置于馆内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其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对放养的动物没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费者小杜受伤,在宠物店无证据证明小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对小杜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杜先生与宠物店签订了免责协议,也张贴了免责提示语,但免责协议是格式合同,我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宠物店不能证明店员在事发前对撸猫注意事项进行了应尽的提示告知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免责协议还是免责提示语,均排除了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所以该约定无效。 此外,小杜是未成年人,杜先生作为监护人具有监护职责。杜先生陪同小杜撸猫,却未尽到足够的保护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宠物店对小杜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系实际发生,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在当今社会,撸猫撸狗逐渐成为人们排遣压力,愉悦身心的重要方式。但在此过程中,也要保持警惕,切勿忘记动物的危险性,保护好自己。如若不小心受到损害,记得像杜先生一样,及时维权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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