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经济”系列研究》之二: 宠物食品:行业概览及法律合规要点 ...

2023-10-16 15:02| 查看: 41 |原作者: 君合律师事务所

摘要: 作者:周烽 孙邦娇前言宠物食品在宠物行业中占据最大的市场规模。数据显示1,2022年,宠物食品、宠物健康医疗(包括宠物诊疗与宠物健康保健)、宠物用品和宠物服务四大宠物行业细分板块的占比分别为50.7%、29.1%、13 ...

作者:周烽 孙邦娇

前言

宠物食品在宠物行业中占据最大的市场规模。数据显示1,2022年,宠物食品、宠物健康医疗(包括宠物诊疗与宠物健康保健)、宠物用品和宠物服务四大宠物行业细分板块的占比分别为50.7%、29.1%、13.3%、6.8%,宠物食品占据了“半壁江山”。从产品用途角度,宠物食品可分为宠物主粮、宠物零食和宠物营养品。宠物主粮作为刚需产品,占据最大的市场规模,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在宠物食品市场占比近七成2,用户粘性较高;宠物零食增速最快,更容易引流拉新,技术壁垒相对较低,2021年统计数据显示占比将近27%3;宠物营养品的品类更丰富,虽然占比稍低,但具有相对独立的赛道。

我国传统上将宠物业与畜牧业合并监管,而将宠物食品作为饲料的一种类别监管,因此宠物食品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的下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市场监管局、海关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对该行业的行业标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进出口等方面协同监管。针对宠物食品行业,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管内容涵盖进出口、生产、销售、宣传和推广、仓储和运输等各个环节,下文将择要进行总结和介绍。

一、宠物食品目录审定管理

1. 宠物食品相关概念

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俗称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其中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监管大致相同,也有些细微差别,详见下文论述。前述三类宠物食品的定义见下:

(a) 宠物配合饲料(俗称宠物主粮):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俗称宠物营养品):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c) 其他宠物饲料(俗称宠物零食):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2. 新饲料、新添加剂目录审定

(1)目录审定概述

我国对宠物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前述所称目录包括《饲料原料目录》4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下合称为“《目录》”)。新饲料5、新饲料原料和新饲料添加剂6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审定程序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告加入《目录》后,才能在生产中使用和进口(“目录审定要求”)。实操中,新饲料原料的目录审定程序通常可以被新饲料的目录审定程序包含。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禁止销售和进口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2)目录审定流程

(a) 国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关申请资料。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饲料审评委员会对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农业农村部向申请人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b) 进口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关申请资料,审定流程同国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流程。

(3)进入目录后管理

(a) 5年监测期: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监测期内,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在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产品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b) 重新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首次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i) 饲料添加剂发生如下变化:扩大适用范围、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ii)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iii) 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进出口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 进口

(1)产品进口登记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除遵守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目录审定要求外,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还应当申请产品进口登记,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首先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需向农业农村部提交包括进口饲料相关信息、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等在内的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审批后通过的,向申请人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产品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生产厂家名称改变、或生产地址名称改变时,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产品进口登记变更。

除农业部的产品进口登记外,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向海关总署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中国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抽查(视情况)后,予以登记注册。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

(2)销售备案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而应在完成进口登记后6个月内,由其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销售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农业农村部重新备案。

2. 出口

和进口一样,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直属海关审查后准予注册的,核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此外,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需符合出口目的国家/地区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的相关要求。

三、生产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 新饲料、新饲料生产许可

除遵守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目录审定要求外,在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前,生产者需依法向生产地省级人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申请宠物食品生产许可需具备相应的生许可条件,包括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详细的要求可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相关规定。

2. 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备案

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投入生产前,还应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应向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省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向生产企业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即宠物营养品)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7产品的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投入生产前,应将产品信息通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3. 日常监管

完成目录审定和取得生产许可后,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如下主要义务:

(1) 进货查验: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如实记录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并保存记录不少于2年。

(2) 规范生产: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3) 出厂检验: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并保存记录不少于2年。

(4) 包装和标签:出厂销售的宠物食品应当包装,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进口宠物食品应当附具中文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5) 产品召回: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对宠物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经营环节法律合规要点

1. 销售准入

企业销售的宠物饲料必须是《目录》内的饲料。企业禁止销售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主体资质方面,和生产不同,销售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不需要取得特别的销售许可/备案。但饲料销售企业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包括: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除非有可适用的跨境电子商务特殊政策,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该等境内销售机构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2. 日常监管

(1) 进货查验: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通常包括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备案凭证等)。

(2) 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并保存不少于2年。

(3) 禁止行为: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 缺陷报告义务: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可能对宠物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5)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和标签: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

(6)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控:境外企业应持续关注和监控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以及国外监管情况,一旦发现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生产地禁止使用该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或者撤销其生产、使用许可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立即通知境内销售企业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撤销产品进口登记证并公告。

3. 宣传和推广

宠物饲料可以发布广告,且不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审批,但广告中不得包含如下内容,否则广告主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

(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2)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3) 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 说明有效率;

(5) 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或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五、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1. 仓储和运输

(1) 仓储: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都应具备与其生产和销售的宠物食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并根据所储存宠物食品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条件。例如,通常而言,仓储设施应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特别地,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需要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此外,企业应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2) 运输:在产品装车前,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2. 使用者的主要义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的使用者(注:主要指养殖者,不含普通消费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不得使用无证饲料产品(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被国家禁用,或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或未完成备案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或三无饲料产品(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此外,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报告。使用者违反上述义务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概述

实践中,宠物食品质量问题频发,甚至出现过“毒猫粮”、“毒狗粮”事件。此外,宠物食品配料表信息模糊的问题也困扰着消费者,甚至存在宠物食品成分和配料表不相符的情况。总结起来,常见的涉宠物食品违法情形包括无证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违反质量安全和卫生相关规定、违反包装和标签相关规定等。对于宠物食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常见受到行政处罚(通常包括罚款,最严重的情况相关主体可能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且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10年)和向购买者、使用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违法行为如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结语

宠物食品事关宠物健康和安全,为此,我国对宠物食品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均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准入管理,包括产品准入(如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目录审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批文,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和行业准入(如生产许可证、产品进口登记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同时,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列针对宠物食品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措施,如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保存、包装和标签规范、产品安全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监测和报告等。

宠物市场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宠物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如近些年频发的“毒猫粮”、“毒狗粮”事件)。消费者愈来愈关注涉及宠物健康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行业监管仍有不足之处,宠物食品的各个参与主体也需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共同维护宠物食品市场的健康秩序。关爱和保护宠物健康和安全,需要全社会一起行动。

实习生成名双对本文亦有贡献

1. 数据来源:派读宠物、中国畜牧业协会宠物产业分会等联合发布《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2年中国宠物消费报告》。

2. 数据来源:国盛证券:《宠物行业:千亿级别蓝海,国产替代加速》(2022年11月9日)。

3.数据来源:同上。

4.《饲料原料目录》的第四部分为饲料目录,因此饲料原料目录也涵盖了饲料目录。

5. 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6. 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7.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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