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也有“过度医疗”?维权仍需司法发力 | 新京报专栏

2023-11-8 09:08| 查看: 63 |原作者: 新京报

摘要: 宠物资料图。图/新华社一家医疗机构治疗费用要上万元,在另一家机构,只用300元就将爱犬治好了;捡到的流浪猫因外伤就诊却在宠物医院感染了猫瘟发病身亡……宠物医疗乱象频出,屡屡引发争议。据《法治日报》报道,伴 ...

宠物资料图。图/新华社

一家医疗机构治疗费用要上万元,在另一家机构,只用300元就将爱犬治好了;捡到的流浪猫因外伤就诊却在宠物医院感染了猫瘟发病身亡……宠物医疗乱象频出,屡屡引发争议。

据《法治日报》报道,伴随养宠人群增长及养宠观念转变,我国“宠物经济”不断升温,宠物医疗行业也迅速兴起。与此同时,宠物医疗纠纷也迅速增加,却经常面临难鉴定、难解决等现实困境。

法律层面缺少特殊规定

宠物医疗纠纷难鉴定、难解决,当事方难满意等难点、困局,很大程度上与宠物本身的特殊性相关。

一方面,宠物的“人格化”使宠物经济具有“情感经济”的特点,宠物饲养者对宠物医治的投入、预期与其他饲养动物相比有很大不同,宠物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病重、死亡等情况,饲养者对于可能获得赔偿的期望值也会更高。

另一方面,宠物诊疗行业的发展程度与人类医疗卫生行业难以相比,后者在相关标准、规范、监管制度直至对法律责任的认定方面,基本都已经很成熟。即便如此,医疗领域仍是人类社会法律纠纷的高发领域。

而目前宠物诊疗行业尚不够规范,诊疗技术良莠不齐,相关标准不完备,宠物医疗机构与宠物主人之间的信息落差远大于人类医疗卫生行业,相关部门的监管也难以到位。也因此,很容易出现宠物意外死亡、过度医疗、“天价”医疗等现象,进而导致宠物看病难、饲养者维权难。

宠物饲养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虽然宠物不同于一般的没有生命的物体,但宠物没有和自然人一样等同的“人身权”,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宠物医疗方面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宠物并非法律主体,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范畴,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多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因此,原告无法适用自然人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存在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处于弱势地位的宠物饲养者,往往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宠物医院的治疗服务存在过错,并因此承担败诉风险。

饲养者需提升风险意识

目前,国内对于宠物医疗纠纷案件暂无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宠物伤残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鉴定和赔偿标准。既有的鉴定机制和机构,也很难发挥作用。

在此现实情况下,破解宠物医疗纠纷困局,首先需要宠物饲养者提升风险意识。

比如,带宠物就医时尽量货比三家,留意诊疗机构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仔细阅读诊断中宠物医师开具的病历、手术记录、告知书等,提高证据意识。宠物医保投保前,也应对宠物医疗保险进行多方筛选。

实际上,对宠物医疗纠纷,司法机构也具有很大能动空间。

比如,民法典颁布后,精神损失赔偿相关客体法律用语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变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体现法律对该部分权益的扩大保护。对于宠物医疗纠纷中适用精神赔偿的案例,司法机构裁量空间将会更大。

当然,由于宠物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更多工作仍需相关监管部门推进。比如,加强对宠物医疗的执法监督,建立行业信用等级机制,对质量与价格跟进监督等。

同时,也应关注宠物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引导宠物医疗市场良性发展。特别是要扭住破局抓手,尽早探索建立健全宠物诊疗事故鉴定制度,成立专门的宠物诊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为司法实质性解决纠纷提供助力。

撰稿 / 宋金波(专栏作家)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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