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靖江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撞死未拴绳宠物狗的案件,判决肇事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00元,驳回狗主人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7月9日,李某驾车经过季市镇某村时撞上姚某饲养的白色比熊犬,宠物狗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姚某将李某集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比熊犬死亡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均认为,比熊犬在户外没有拴绳,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作为主人,在犬只出户时未束犬链,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案涉道路属农村路段,路旁村居聚集,被告李某行驶在该路段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结合犬只品种、饲养年限及市价,法院判定由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主体须为自然人以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且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言,侵权人还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该案原告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澎湃新闻)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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