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日前,四川省崇州市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痛的事件,一名2岁女童被一只罗威纳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宠物意外伤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此,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晏进行了相关法律解答。 从民事角度来看,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受害儿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由此可见,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此次事件中肇事狗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若属于,则不论被侵权人或者第三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一般是包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从刑事角度来看,若女童的伤情构成了重伤或重伤以上,动物饲养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事件中,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狗咬人的刑事罪名,与之相关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动物饲养者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若动物饲养者不存在狗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由于过失狗伤害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甚至致人死亡,则视状况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之前狗就发生多次攻击他人的情况,但动物饲养者依然放任,危及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宠物饲养者没有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就属于饲养人过失行为,若构成重伤及重伤以上,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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