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闯祸”,谁之过?

2023-11-21 09:29| 查看: 51 |原作者: 天津二中院

摘要: 两只宠物狗互相撕咬一方主人和爱犬都受了伤谁来赔偿?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赵娟宝安法院民三庭二级法官宠物狗之间发生嘶咬,导致人、狗受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规 ...

两只宠物狗互相撕咬

一方主人和爱犬都受了伤

谁来赔偿?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赵娟

宝安法院民三庭

二级法官

宠物狗之间发生嘶咬,导致人、狗受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特殊规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一般情况下,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若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责。而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任何减轻责任的情形。

鹏法君在此提醒,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自觉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如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接种疫苗、外出遛狗时使用绳索牵引等,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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