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免费领养宠物却被捆绑销售,签订固定购买协议,还要支付违约金。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与领养宠物有关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发生在去年8月份,某猫公司(甲方)与邱某(乙方)签订《宠物领养协议》,载明宠物猫领养及购买猫粮或营养膏等事宜。其中约定:邱某每月要在公司购买猫粮和营养膏,价格248元,共计购买18期。如果未按时足量购买逾期未超30日,按3元每天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应当一次性承担惩罚性违约金3000元。猫咪领养回去一周内,如因病死亡,可免费换猫一次。 协议签订后,邱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超过两个月,某猫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系双方关于买卖猫粮、营养膏的权利义务,赠送宠物猫并非合同主要目的,故案涉《宠物领养协议》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而非赠与合同。被告在履行两期购买义务后就未再继续履行购买义务,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仅履行了2期购买义务,未履行剩余16期购买义务,未购买的16期猫粮、营养膏也不构成原告的实际损失,而宠物猫明确为赠与,不应计入损失成本,原告损失应为合同履行完毕时的预期可得收益。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 法官提醒,在看到“免费”领养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领养,并要求对方出具宠物健康报告。双方签订领养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宠物的健康状态和纠纷处理方案要进行详细约定,并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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