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宠物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的同时,引发的伤人、扰民、影响环境卫生等纠纷问题也时有发生。那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哪些特点?发生纠纷后如何依法解决?养宠人又应当如何文明养宠呢? △新闻通报会现场 2021年11月10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通报会 本次通报会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由大兴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单祖果主持,北京市人大代表李广瑞、杨燕秋、周春秀应邀线上观会。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庭长李宝才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经梳理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居多;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或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也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 通报会干货满满 快来看看法官都讲了啥! 通报典型案例 △大兴法院采育法庭法官郭艳飞通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楼房区内违规饲养大型犬 出户遛犬致晨练人受伤 基本案情 甲、乙居住同一小区。一日,甲在晨练时因被乙养的拉布拉多犬惊吓跌倒受伤,甲的右肘部皮肤挫伤,腰背部剧烈疼痛,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事发后,乙垫付甲相应医疗费、交通费,并给付甲现金二千元。乙认可自己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未取得相应登记。 法官说法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乙在楼房居住区未经登记饲养拉布拉多大型犬,同时违反规定出户遛犬,导致甲遇犬受惊,跌倒摔伤,乙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乙赔偿甲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二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大型犬与烈性犬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楼房居住小区等重点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是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肆意遛犬,会带来许多安全隐患。同时,饲养的动物在面对陌生人时可能会因害怕而做出攻击性动作,使人受到惊吓甚至受伤。因此,提醒各位市民,如果您居住在重点管理区内,切记不要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外出遛犬时也请做好充足的安全保护措施。 案例二 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 家长与养猫人均要负责 基本案情 甲、乙系某村邻居。某日,甲抱着幼儿看见乙家饲养的黑猫,于是步行至猫停留处,抱着幼儿同猫玩耍。后甲将幼儿放下,期间二人均有用脚踢猫的动作,猫受惊,发出疑似抓挠动作。后经检查,幼儿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齿痕。幼儿被带往医院检查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费用由乙支付。甲表示幼儿受到惊吓,并在注射狂犬疫苗期间,因副作用产生发烧、呕吐、消化不良等现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七千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乙的猫造成幼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幼儿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其监护人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幼儿不受侵害。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甲带幼儿行至猫所在处同猫玩耍,且在玩耍过程中有踢打动作,最终造成猫受惊咬伤幼儿的结果发生。幼儿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酌定乙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二千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好奇心强、性格顽皮等因素,喜欢与动物接触,但缺少防范意识,更容易受到动物伤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相应看护义务,如果未尽看护责任导致未成年受伤,监护人亦须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建议广大家长朋友们,务必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其受到动物伤害。同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遵守规定,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尤其防范对未成年人可能存在的危险。 案例三 遛狗不栓绳 咬狗又伤人 基本案情 某日清晨,甲在小区牵绳遛狗,乙带着其饲养的大型犬狼青狗在遛狗。因乙没有给狗栓绳,狼青狗径直扑向了甲的宠物犬,将其咬伤。甲在阻止过程中也被乙的狼青狗咬伤右手,抓伤右腿。后甲被诊断为犬咬伤III级伤口,甲为此支付医疗费近四千元。甲饲养的宠物犬在动物医院治疗花费上千元。 法官说法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本案中,乙未举证证明其养犬经过了登记、年检,且乙违反规定出户遛犬,遛犬过程中又未对犬束犬链、戴嘴套,最终导致甲及其所饲养的犬受伤,故乙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示与建议 市民在遛狗时要按照规定给犬佩戴束犬链,尤其对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犬只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即便对于小型观赏宠物犬也要做到理性饲养,避免犬类伤人情况的发生。 案例四 违规养犬遛犬致二犬撕咬 为护爱犬老人摔伤致残 基本案情 老人甲在居住小区内牵泰迪犬行走,乙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后方跑来与泰迪犬打斗,甲在护犬后退的过程中摔倒,随后乙急忙跑来将两条狗分开。甲被送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经鉴定,甲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乙为甲垫付部分医疗费、饭费、护工费,甲自行支付医疗费约五万元。因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甲、乙分别被行政罚款二千元。本案中,乙主张甲饲养的泰迪犬本身具有攻击性,乙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是在受到挑衅后才发生的耍斗,甲是被自己的狗绊倒摔伤,乙的狗始终没有攻击甲本人,甲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并非乙的过错,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说法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其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乙是否应当对甲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在领取养犬证后未再进行年检,违规出门遛犬,具有过错;甲携没有领取养犬证的泰迪犬出门亦具有过错,双方均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事发当天,乙未对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进行牵引,对犬只管束不力,导致犬只跑来撕咬甲手牵的泰迪犬,由此造成甲摔倒受伤,进而造成甲产生经济损失,乙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乙支付甲各项赔偿金共计十九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动物直接伤人,还包括被侵权人受惊吓跌倒损伤等等。因此饲养人在饲养、管理动物的过程中,尤其在将动物带至公共区域时要着重注意对动物的管束。同时,要注意禁止儿童外出遛狗,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评估身体条件是否适合养犬,即使养犬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外出遛狗要谨慎小心,做好自我防护。 供稿:大兴法院 摄影:钱坤 编辑:杨盛宾 姚日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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