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笼养鸟”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能养吗?你家有吗? ...

2024-1-2 10:31| 查看: 60 |原作者: 北青网

摘要: 津云新闻记者 董立景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这是《名录》1989年1月发布施行以来,首次大幅调整。与原《名录》相 ...

津云新闻记者 董立景

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这是《名录》1989年1月发布施行以来,首次大幅调整。

与原《名录》相比,新《名录》在原《名录》所有物种均予以保留的基础上,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同时,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笼子里的画眉鸟(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注意!云雀、画眉、鹩哥

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受“笼养文化”影响,在天津市鸟市中常见的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画眉、鹩哥、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等野鸟均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勺嘴鹬、青头潜鸭、东方白鹳、蓝冠噪鹛、缅甸陆龟等野外种群已经濒危的物种,更是直接新增或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而言,抓、养、买卖1只都是严重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负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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