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长宁检察在线 大家还记得前不久的犬只伤人事件吗? 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只宠物犬挣脱牵引带,在奔跑的过程中绊倒一位老人致其死亡,令人痛心。 狗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 然而生活在人口密集的都市中 人与狗难免会发生“摩擦与碰撞” “铲屎官”应当如何规范养犬? 一旦发生犬只伤人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应当: 1、为犬只挂犬牌; 2、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3、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4、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5、及时清除粪便等。 如果饲养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那么可能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于犬只伤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是因被害人主动去挑逗犬只造成的,那么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饲养人可以减轻责任直至不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安全措施”包括戴嘴套、束牵引带等。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文明养犬,从我做起 家有爱犬的朋友们 狗狗将短暂的时光交予我们 我们应当负责 不仅要懂得照顾狗狗 更要在遛狗时 遵守规定不影响他人 让可爱的狗狗们 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快乐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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