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 |李晓莉:“铲屎官”的心头事

2024-3-24 09:54| 查看: 55 |原作者: 郑州中院

摘要: # 开栏语 #当今社会,很多家庭都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主人外出,如何保证宠物寄养期间的安全,成为了不少“铲屎官”的心头事。如若寄养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法官,我的猫已经陪伴我两年多了,我们 ...

# 开栏语 #

当今社会,很多家庭都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主人外出,如何保证宠物寄养期间的安全,成为了不少“铲屎官”的心头事。如若寄养期间发生意外,责任又该怎样划分?

“法官,我的猫已经陪伴我两年多了,我们特别亲,只因为被寄养两个月,猫咪就离我而去,我实在接受不了,法官,你一定要替我做主啊!”与当事人小陈刚见面,她就哭着对我说。

2020年4月17日,小陈以1700元价格购买一只宠物猫,2023年2月,小陈因上学无法照顾宠物猫,决定将宠物猫寄养三个月。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到了有寄养业务的周某,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寄养方式和寄养时间,寄养方式为单寄养、时间为三个月、寄养价格为1600元。

2023年2月16日,周某接走宠物猫,小陈向周某支付寄养费800元。寄养期间,小陈一直通过微信聊天、微信视频等方式跟周某了解宠物猫的寄养情况,2023年4月23日陈某接回宠物猫又支付了寄养费200元。当天晚上陈某微信告知周某宠物猫精神不佳出现异常情况,2023年4月26日,宠物猫死亡。

小陈就宠物猫的死亡向周某索赔12000元,其中包含宠物猫购买价格3000元、饲养宠物猫的成本7000元、寄养费1000元、以及宠物猫丧葬和尸体处理费1000元。双方一直商议未果,小陈将周某诉至新郑法院。

案件开庭后,周某与小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均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庭审一度陷入僵局。我通过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了解到,该案件中,小陈将宠物猫寄养在周某处,周某为其提供有偿寄养服务,双方对寄养方式、寄养的时间、价格,通过微信达成了约定,形成了事实上的民事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小陈讲述,涉案宠物猫在被送到周某处寄养时并无异常状况。小周则表示,寄养过程中,小陈一直与自己保持联系,期间并未对宠物猫的健康状况提出任何问题。我又考虑到周某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保管人应尽必要的妥善照看、确保宠物安全的保管义务,宠物猫的死亡发生在周某提供寄养服务的期限内,不能排除是因看护不当才导致宠物死亡。而周某也不能举证证实宠物猫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综合以上多种因素,我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

有了头绪,我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站在不同的角度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我对小陈让他们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矛盾焦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平息怒火,互相谅解,捂手言和。周某自愿赔偿小陈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

随着宠物的兴起,与宠物相关的服务也开始不断发展,在这之中可能会产生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在这里我提醒大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宠物寄养进行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提供的是有偿保管服务,又无证据证明其与宠物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郑法院 李晓莉

编辑:马 倩 冯婉玉 张云龙

审核:胡志勇 付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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