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鹦鹉案 备受社会关注: 王某等三人买卖了几十只费氏牡丹鹦鹉 因为这种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三人的法定刑都应该在10年以上 但江苏检察机关历经1年研究论证后 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 也就是说,三人无罪 44只费氏牡丹鹦鹉 引发“罪与非罪”争议 ![]() 因费氏牡丹鹦鹉在我国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0月12日,王某在被警方带走的第二天,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 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虽然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在我们商丘市,它有养殖时间长、养殖量大、养殖技术成熟的现实,一边是现实,一边是国家的法律,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也是非常困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说。 ![]() 如何根据现实情况,既保护生态环境,又妥善解决王某等三人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江苏检察机关多次召开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开放式检察委员会会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就本案相关问题进行论证。 ![]() “一个脚环配一个标识,脚环上的号必须和人工标识卡号是一样的,人工卡上有个二维码,扫二维码就出来了,查询繁育单位、鸟的照片,出在哪个厂,厂名厂址都有。”商丘市鹦鹉养殖户冯进军说。 ![]() “案件办理过程中,国家林草局明确在河南对人工繁育、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通过申报办理手续就认定为合法。在行政法规政策变化情况下,已没有行政违法的前提,所以我们不宜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本案的行为没有实际侵害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也没有造成濒危野生动物被侵害的危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说。 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本案查获的费氏牡丹鹦鹉均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徐州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 听到结果后,王某放声大哭。 “一个人无罪,在外面多自由,如果在里面待过,那种自由对你来说无法想象。听到外面车响,鸟叫声,对你来说就是一种向往。”王某很激动。 检察建议: 规范行业管理 完善司法规则 ![]() 2021年11月12日,江苏检察机关向商丘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做好行业规范管理;另外,江苏检察机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的相关建议,已引起最高检的重视。 ![]() “我们也期望通过办理本案,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及时更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同时对以观赏、养殖等非侵害目的、交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规模较大的野生动物,且未对涉案动物造成实际侵害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探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登高说。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戴春梅 贾亮 季栋 刘小慧 来源: 江苏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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