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版”,消费者未买到“心尖上”的宠物谁之责?

2024-4-18 15:41| 查看: 37 |原作者: 山东高法

摘要: 鲁法案例【2024】217马菲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助理近年来,“宠物经济”日渐升温,饲养宠物的人也日益增多。但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纷争。宠物与一般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有所不同,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基于 ...

鲁法案例【2024】217

马菲 周村法院文昌湖法庭法官助理

近年来,“宠物经济”日渐升温,饲养宠物的人也日益增多。但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些纷争。宠物与一般买卖关系的标的物有所不同,消费者购买宠物时基于消费者对宠物的喜爱,宠物能提供给消费者情绪价值,故宠物的品种、外观、健康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宠物店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确保交付的宠物符合双方约定。

在宠物买卖达成合意之前,消费者已经向商家明确告知需求是购买品种宠物的情况下,消费者依赖于商家提供的信息、价格作出判断。这时,商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是:1、向购买者提供指定品种的商品;2、根据消费者要求,向消费者明示价格。相比于消费者,商家对宠物品种鉴别更具有优势。在消费者挑选了宠物品种后,不符合消费者价位需求时,应当对其挑选的宠物品种及价格进行明示,由消费者自行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及购买后,商家均未明示品种及价格,后消费者多次向商家询问,商家在明知宠物猫不是消费者指定品种仍然向消费者作出“肯定”回答,又在庭审中明确表示1500元无法购买消费者指定品种,显然商家已经构成了欺诈,应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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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马 菲

来源:周村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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