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维 辰 一只鹦鹉引发的刑案,已拉锯近4年—— 2019年河南南阳一名中医邹红喜买了一只和尚鹦鹉(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经鉴定属于濒危野生动物),后于2020年5月转卖他人,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卖家、中介、买家3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邹红喜获刑3个月。日前,南阳中院对该案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法院重新审判。 “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买卖一只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的、人工繁育饲养的鹦鹉就构成犯罪,判决“远远超出邹红喜对法律的认知”,于是他决定申诉到底,这才导致案件拉锯近4年。 “买卖‘烂大街’的鹦鹉,为何会有牢狱之灾?”同样因交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中的鹦鹉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样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发生冲突,此前,河南商丘3人买卖费氏鹦鹉,400元交易额或面临10年以上刑期,就曾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检察院走访调查后认为,费氏鹦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案涉交易对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损害,鉴于“无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还助推了司法解释出台: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要求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正是考虑到若将其与野外种群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野生动物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回头看南阳鹦鹉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是否应归罪?尴尬之处也正在于,2022年1月南阳中院维持原判,彼时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涉案鹦鹉是人工繁殖还是有其他来源,判决书中没有进行明确认定。如今发回重新审判,能够补充关键事实,根据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更为准确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除了鹦鹉,近年来还有多起因交易“癞蛤蟆”、乌龟获刑惹争议的案子,其共性是当事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比如许多人会认为人工驯养的熊猫、老虎是珍稀野生动物,鹦鹉等常见的动物则不是,这就错了。曾轰动一时的深圳鹦鹉案中,当事人就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知惹上了麻烦。知名法学教授罗翔评价此案时表示,他曾养死了一只虎皮鹦鹉,发现这种鹦鹉不在上述附录中才“长舒一口气”,并发出这样的感慨:“作为刑法学者,我尚且不知哪些鹦鹉是保护动物,那么普罗大众是否会有此认识呢?” 更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体往往是那些信息获取匮乏或者怠于获取信息的群体。如专业人士指出,若将不知法风险完全分配给个人,采取“不知法不免责”的处遇策略,赋予个人过重的注意义务,会产生“弱势是原罪”等质疑,有损刑法的正义性;若将此风险完全分配给国家,则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维护成本。 具体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领域,既要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要兼顾其他情节,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才能确保宽严相济,契合公道人心。进而言之,根本性应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规制之前,有的放矢地进行普法宣传,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提前告知可能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形,从而避免“稀里糊涂就违法了”。 【作者】 杨悦 南方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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