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羊犬扑咬他人导致对方十级伤残,饲主却在双方对簿公堂期间去世。近日,北京三中院通报此案,法院最终判决饲主之子作为继承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发当日清晨,胡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同小区居民陈某饲养的牧羊犬扑咬并摔倒在地。就医后,胡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被诊断为胸椎体压缩骨折,需要接受手术治疗。经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调查发现,牧羊犬是陈某替朋友代养。事发后,陈某因违规养犬,被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胡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胡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突然去世,陈某之子陈某乙继续参加诉讼。 北京三中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陈某饲养的牧羊犬咬伤胡某具有高度可能性,导致胡某胸椎体压缩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虽然牧羊犬是陈某替朋友代养,但事发时陈某属于牧羊犬的饲养人、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陈某在二审期间去世,其子继续参加诉讼,最终法院二审改判陈某之子在继承陈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等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官介绍,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这一规定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陈某作为大型犬的管理人,违规出户遛狗并导致胡某受伤,不仅违反了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此外,虽然陈某于二审诉讼中去世,但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陈某之子陈某乙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其应当在继承陈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规范养犬的要求践行始终。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刘伟利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狗的猫宁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狗的猫宁)”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
QQ:617470285 邮箱:cwpyq@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