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看管宠物犬,犬只眼部充血,保管人是否需赔偿?| CCTV12《热线12》 ...

2024-6-7 12:08| 查看: 30 |原作者: 天津二中院

摘要: 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近三年,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就达到了40余起。其中,一起无偿照看他人宠物期间,宠物发生宠物眼部病变的案件引起了关 ...

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近三年,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就达到了40余起。其中,一起无偿照看他人宠物期间,宠物发生宠物眼部病变的案件引起了关注。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特别报道了北京三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认为被告在看管宠物犬的过程中没有系宠物绳,其男友也存在追逐恐吓宠物犬的行为,导致了宠物犬的丢失,在丢失过程中受伤导致了白内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的过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的损失。

原告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七千元。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看管的义务,他只是无偿的看管,并不能给以过高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表示,双方之间有事实行为的发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在看管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没有牵狗绳、其男友追逐宠物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毕竟是出于善意,属于乐于助人的无偿保管行为,对于这种友善助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在宠物犬丢失以后,被告积极进行寻找,找回后又积极带去治疗,并且承担了相关费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和原告也在积极沟通解决问题,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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