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宠物店撸猫被抓伤,法院这样判

2023-10-15 10:28| 查看: 50 |原作者: 南方都市报

摘要: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钟宇森 通讯员吴子颖撸猫撸狗,抚慰身心,但在宠物店若被猫、狗抓伤了,宠物店该不该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分担?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审理详情。女童撸猫被抓伤后背母 ...

南都讯 记者赵青 实习生钟宇森 通讯员吴子颖撸猫撸狗,抚慰身心,但在宠物店若被猫、狗抓伤了,宠物店该不该赔偿?赔偿责任如何分担?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的审理详情。

女童撸猫被抓伤后背母亲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

梁女士周末带女儿萱萱(化名)到商场游玩,看到一家由某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的宠物店,提供撸猫撸狗等消费服务项目。因女儿萱萱喜爱猫咪,梁女士便付费购买门票让女儿入内游玩。在撸猫过程中,萱萱被宠物猫抓伤后背,随后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该伤口为多发性动物咬伤(被狗、猫、鼠等动物咬伤或抓伤),需接种四针狂犬病国产疫苗。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萱萱及其父母将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损失1403元、交通费224元、误工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某管理公司辩称事发时萱萱的网纱裙摆扫到猫咪,猫咪以为有逗猫棒逗它,所以才条件反射做出了伸爪互动的动作,这次事故和女孩自身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参与互动的猫咪都是宠物猫,均已打疫苗,入园时也告知了监护人,小孩游玩的监护职责由家长承担,故其表示只愿承担四针疫苗的50%费用和部分交通费共计562元。

法院判决宠物店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但无需赔付2500元误工费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萱萱2398元,并驳回萱萱其他诉讼请求。

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洪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及合理赔偿金额问题。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某管理公司是宠物猫的管理人,公司应对宠物猫抓伤萱萱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主张该事故系意外事件,且萱萱的母亲存在疏忽大意等重大过失。但经查看事故视频,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该起事故系宠物猫突然从背后袭击抓伤萱萱背部,萱萱及其母亲并不存在随意拍打猫咪、吓唬、强抱、追逐猫咪等过错行为。

此外,该撸猫场所是设置在商场内的撸猫游乐场,某管理公司设置的游玩准则是适用年龄5岁以上,小孩由家长陪同。

事发时萱萱已经年满6周岁,入场后也有家长陪同,且伤害发生场所系在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撸猫游乐场内,故从上述情形看未见萱萱及其母亲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某管理公司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费用的合理金额问题。萱萱及其父母主张的1403元医疗费,其中95元系其在药店购药产生,没有医嘱证明该购药为治疗本次事故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其余1308元有病历、医疗费发票以及接种记录等予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费方面,根据原告前往医院治疗的次数为3次,酌定交通费为90元;萱萱及其父母主张带其就医产生误工费2500元,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实际减少工资收入,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萱萱年龄尚幼,突然受到宠物的攻击,确会存在恐惧、疼痛等不良影响,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萱萱2398元。

经营者应做好安全提醒工作

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

法官提醒广大宠物机构经营者在履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还应当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管理:

(一)做好店内日常清洁、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办理相关证件。

(二)对入场的消费者做好个人安全提示提醒工作,对消费者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宠物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三)在店内安装监控,保存店内监控录像,以便发生纠纷时查清事实,明确各方责任。

法官提示,消费者也应遵守场所的有关规定并服从管理,避免对宠物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如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将要自负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醒未成年人在与宠物接触的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激怒宠物而造成自身身心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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