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宠物犬公共场所内咬伤逗狗小孩浙江一宠物犬饲养人未尽注意管理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徐佳琦)饲养人将未拴绳的宠物犬带至公共场所,小朋友上前逗玩却被狗咬伤,责任应当如何分担?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饲养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24年1月,刘某到社区的快递服务站取快递,其饲养的比熊犬随其进入服务站内,该比熊犬未栓狗绳也未佩戴防护嘴套。6岁的小宣与几个小朋友见到比熊犬后,纷纷进入快递服务站内,多次与比熊犬追逐逗玩。逗玩过程中,比熊犬突然扑向小宣,将小宣的左手背咬伤。随后,小宣被送往医院诊治,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4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678元。双方因如何分担医疗费产生争议,小宣及其家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刘某则辩称其已明确告知小宣不要逗狗,且小宣的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责任,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携带宠物犬进入快递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却未对宠物犬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小宣受伤,刘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案涉监控视频显示,小宣存在多次故意逗狗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客观上增加了宠物犬伤人的可能性,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刘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余建华,徐佳琦) (人民法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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