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被罚96万元

2023-9-25 08:23| 查看: 46 |原作者: 中国质量新闻

摘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本网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近日,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96万元。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邀请艺人陈**为产品广告代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8月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本网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近日,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96万元。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网站

邀请艺人陈**为产品广告代言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约,约定由**(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艺人陈**为当事人运营的“帕特”品牌产品进行广告代言,约定广告代言的期限为一年;另当事人与北京未来境界摄影工作室就陈**代言当事人品牌产品广告片拍摄及制作事项签订有拍摄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未来境界摄影工作室负责拍摄及制作。拍摄制作完成后,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在天 猫、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平台均宣传陈**代言其“帕特”品牌产品,内容包括视频加配文“作为资深铲屎官的帕特代言人陈**,无论猫狗吃的宠粮、冻干还是罐头和零食,都会选择帕特[心]”;陈**也在新浪微博发布有“帕特生骨肉宠粮,科学健康的8:1:1配方,精准还原猫犬原始饮食习惯”等图片及文字广告宣传当事人产品,且据当事人陈述,陈**实际有使用其产品喂食宠物。

至2022年1月20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即下架全平台所有关于陈**代言宣传视频,后一直未重新上线,也未继续宣传,且其与**(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到期后未再续签。当事人邀请陈**代言其品牌产品的广告费用支出包括代言费和拍摄制作费,两项合计总的广告费用为6840600元。

因违反《广告法》被罚96万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罚款9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方信息平台显示,杭州帕特诺尔宠物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注册资本556.747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饲料原料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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