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在宠物店内不幸丧命,主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10-4 11:02| 查看: 47 |原作者: 光明网

摘要: 基本案情2013年6月,陈某的女儿购买了一只茶杯泰迪犬,并取名叫“小美人”,小泰迪身材短小,红棕色毛发,十分可爱。更巧的是,这只小泰迪出生日期和陈某的女儿生日是同一天,更让陈某一家人觉得小美人是上天送给他 ...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陈某的女儿购买了一只茶杯泰迪犬,并取名叫“小美人”,小泰迪身材短小,红棕色毛发,十分可爱。更巧的是,这只小泰迪出生日期和陈某的女儿生日是同一天,更让陈某一家人觉得小美人是上天送给他们的礼物,大家都对它关爱备至,买最好的狗粮给她吃,经常带它去宠物店做洗护和修剪。一转眼已经在陈某家生活了近八年,陈某一家对小美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2020年9月12日,陈某将爱犬小美人送到宠物店进行日常的洗护和修剪,后店主告知陈某因宠物店店员看管不到位,导致其他客人寄放的大型犬阿拉斯加将小美人活活咬死。

“我难以想象她在被大狗咬上脖子的那一瞬间该是多么无助、惊恐和绝望啊!……自责,痛心,愤恨!无法用语言来形容我写下这些文字时内心的情绪!…….小美人的存在,就是我们的家人,我们一直都很依赖她,依赖她的眼睛里、世界里,只有我们……依赖她早已把我们当成了爸爸妈妈,当成了她可以撒娇的避风港……”。陈某在提交给法庭的材料中如是写道,陈某还说他的女儿得知这个消息后嗓子都哭哑了,为了处理这件事情两三天没有睡觉,这个噩耗让他们全家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后陈某起诉至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财产损失包括购买宠物费用3万元,丧葬费2000元,狗粮费用420元,剖腹产费用1400元,疫苗接种等医疗费1600元,洗澡美容费用3155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还有律师费等。

经过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宠物店一次性赔偿泰迪犬主人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万元,并书面致歉。陈某表示将此款全部捐赠,并呼吁相关部门对于宠物发生意外后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进行立法,也呼吁宠物行业能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饲养宠物狗“小美人”已经八年之久,朝夕相处时间长,其提供的购买狗粮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记录可以看出陈某为“小美人”提供了良好的饲养环境和条件,其提供的材料说明也可以看出陈某一家视“小美人”为亲人,“小美人”和陈某一家都建立了深厚的情感。“小美人”在宠物店被大型犬活活咬死的死亡状况很是残忍,必然会给陈某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该案尚不符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因此,本案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支持。

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它仅是饲养人感情中较为重视的有生命的财产,无论情感有多深厚,不能间接鼓励部分宠物饲养人对宠物的感情存在超越亲人的现象。因此,一般情况下,饲养人在所饲养动物受到侵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考虑,但还需要严格限制。人格利益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宠物对饲养人的生命、名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宠物,盲人的导盲犬,经饲养参加重大比赛获奖的,因救人等正面报道成为公认的名犬等。这些与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誉息息相关,此种情形下方可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严重;3、饲养人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的痛苦程序超出一般人能够承受的范围。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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