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没有什么烦恼是撸猫解决不了的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 有一个小姐姐却因为撸猫带来了烦恼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5日,王小姐想购买一只小猫,便在电商平台浏览某宠物店的宠物信息。宠物店的经营者孟先生以微信上更方便看宠物的视频为由,引导王小姐到微信上进行交易。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敲定了一只品相为矮脚银渐层、健康无藓、体态超级肥的公猫,原售价7500元,最终以5000元的价格成交,王小姐通过支付宝分三次向孟先生账户支付5000元货款。 钱付了,王小姐满心欢喜的静候小猫咪的到来。 2020年10月16日晚上,王小姐收到孟先生寄来的小猫,发现该猫并非双方约定的那只,且小猫精神萎靡,有拉稀情况。王小姐将小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得知小猫为母猫,并非双方约定的公猫。王小姐将猫咪的病情向孟先生进行反映,孟先生要求其放弃对猫咪的治疗,但王小姐不忍,便坚持将小猫治愈。 事后,王小姐认为,孟先生在交易时所承诺的关于猫的品性与收到的猫不符,且孟先生承诺附带的芯片和CFA证书、合同均未随猫寄达。孟先生在交易时有意欺瞒,利用其他猫的视频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以次充好,交易后拒绝退还购猫款和治疗费,故其诉至梅列法院,要求孟先生退还购猫款5000元,并按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15000元。 因被告孟先生身处上海,梅列法院以电话形式多次与原、被告沟通、调解,双方分别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因取证、宠物运输等存在困难,争议较大。经梅列法院法官协调,被告孟先生向原告王小姐给付3250元补偿损失,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一、在正规、合法的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原计划通过某宝平台购买宠物,却在被告的引导下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交易,这种跳出交易平台的方式存在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若本案王小姐通过某宝平台进行交易,产品出现问题时可由某宝平台介入解决,即便需要诉讼时亦方便获取被告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某宝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时,消费者亦可向某宝平台请求赔偿。通过微信私下交易难以知晓销售者真实身份,诉讼维权时可能存在无法明确诉讼主体、送达困难等障碍。 二、尽量避免以网购形式进行活体动物买卖 与一般网购商品的种类物不同,宠物是独立生命个体,在售价较高的宠物交易过程中,销售者与消费者通常只会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特定某只宠物,但网购并非是直接交付,消费者通过运输方式收到的宠物可能存在实际状况与前期约定不符或者宠物受伤、生病等情况,极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实践中网购宠物存在退货困难问题。本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曾提出由原告将宠物退还给被告,被告返还货款、支付医药费的方案。但因宠物在运输中条件严苛,运输费用高达数百元,“退货”成本过高,且宠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折损风险,原告不忍小猫承受该风险,“退货”方案作罢。 网络购物成为了人们的日常习惯,但并不是所有的商品均适合网络购买,网购宠物存在诸多风险,望消费者慎重考虑。若消费者确需要网购宠物,也应选择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注意收集网购交易记录及沟通内容、签收快递时注意验收,保存证据。 文稿来源:梅列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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