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8月24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王玲玲 刘健秀)心爱的银狐犬被金毛咬伤了,动手术花了将近8000元,主人因为陪护受伤的银狐犬而停工一个月,主张误工费6400元。赔偿问题谈不拢,双方主人对簿公堂。近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调解了这样一起狗咬狗引发的纠纷案。 院方介绍,姜某和张某都是爱狗人士,姜某养了一只银狐犬,张某某则养了一只金毛犬。2022年10月的一天中午,姜某牵着银狐犬正在某小区附近散步,突然窜出一只未牵绳的金毛犬扑倒自己并咬伤了自己的小狗。自家小狗受伤后,姜某心疼不已,在张某的陪同下抱着小狗到宠物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 医生检查后表示伤口有点难弄,配了一些药物辅助治疗。然而没过多久,银狐犬被金毛犬撕咬的伤口渗脓,姜某再次将小狗送往镇江某宠物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后又转入扬中某动物诊所医治,又花去医疗费近3000元。 此后,姜某找到张某,双方协商赔偿小狗治疗费事宜未果。今年4月,姜某将张某告上了扬中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小狗的医疗费7803元以及姜某为照顾狗产生的误工费6400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银狐犬受伤当天其陪同去诊所医治,医生并未及时发现伤口,对后续医疗费的扩大亦有责任。且宠物医院收据上已包含了狗的护理费,不需要姜某再去陪护,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现张某外出遛狗时未对其饲养的金毛牵绳导致姜某的银狐犬被金毛撕咬受伤,故张某应当对银狐犬的受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姜某主张的人工陪护产生的误工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指在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故姜某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各自退让一步。张某愿意一次性赔偿6000元作为银狐犬的医疗费,姜某也接受了这一金额。 至此,这一遛狗插曲就此画上句号。 校对 徐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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