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宠物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的好伙伴,因宠物消费、医疗等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2022年10月,罗某将宠物狗送至昆明某宠物医院进行诊疗,宠物医院对宠物犬进行心电图检查,检查出心脏有问题并建议拍片观察。在此过程中,宠物医院发现宠物犬存在气喘情况,对宠物犬进行吸氧治疗。 在观察片子后,宠物医院告知罗某,其宠物犬患肺水肿需住院,并向罗某送达了宠物犬病危告知书。而后宠物犬不幸死亡,双方对宠物的死亡责任产生争议,罗某将宠物医院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书面道歉,赔偿饲养损失、精神抚慰金,并退还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主张被告宠物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宠物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作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该案又具有特殊性,即因宠物治疗引起的损害涉及兽医类医疗行为的评判,而导致宠物死亡的原因,除了治疗行为的适当性之外,还有宠物自身的病情状况。 该案中,罗某仅提交了就诊记录及检查结果,但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行为是直接并唯一导致宠物犬死亡的原因。宠物医院主张宠物狗系因罗某不遵医嘱乱用药物致死,但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所以罗某主张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另外,该案中,被告虽开具了处方笺并向原告送达病危告知书,但仅载明用药名称、数量及宠物病危情况,对其诊疗过程中的药物剂量及宠物用药后可能产生的危险等情形未尽明示告知义务,诊疗行为存在部分瑕疵,被告宠物医院应就其瑕疵的诊疗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西山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诊疗费,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饲养成本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西山法院提示 人的医疗纠纷与宠物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宠物医疗纠纷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关于人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规定,相较而言需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因此,“铲屎官”们在给自己的宠物看病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仔细研读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要求宠物医院对其进行的检查及治疗情况、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进行说明,保留相关凭证和检查结果,防止后期出现纠纷难以维权。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费丹艺 通讯员 敖成彪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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