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领养”为名出售宠物仍应担责任 四川省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2024-3-20 13:03| 查看: 51 |原作者: 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摘要: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许世智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3月15日,在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新闻通报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上虚假房源引流、宠物经济、网络咨询 ...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许世智 川观新闻记者 刘佳

3月15日,在四川省“保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新闻通报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网上虚假房源引流、宠物经济、网络咨询、预付式消费、网上投保、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其中,符某诉某宠物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

2022年7月17日,符某从某宠物销售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双方签署了固定格式的《宠物领养协议单》,其中载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某宠物销售中心以“领养费”的名义收取符某1700元并高价搭售相关宠物用品。2022年7月20日,宠物猫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现象,次日确诊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又称为“猫瘟”)。2022年7月25日,宠物猫经医治无效死亡。其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820.52元。符某认为,某宠物销售中心涉嫌销售“星期猫”(即在销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星期内病发的宠物猫),遂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宠物销售中心注销了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交付健康宠物猫的义务。案涉宠物猫检测出“猫瘟”的时间距离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结合该病症的潜伏期来看,该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宠物领养协议单》约定动物商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格式条款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遂判决刘某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人们日常生活,“它经济”持续走热。根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作为活体有着一般普通商品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在消费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法院认为,本案系宠物在出售给消费者后因感染“猫瘟”短时间内死亡,给消费者带来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而商家以领养为名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试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实际为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商家据以免责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仅是为“小宠物”及背后的“大产业”保驾护航,更是在经济转型升级时期,以法治方式为新业态赋能,对促进“新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十大案例还有哪些?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骗取消费者支付服务费构成欺诈

——肖某诉某中介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商家以“领养”为名出售宠物仍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符某诉某宠物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咨询服务合同进行退款时应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履约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

——杜某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消费者享有合理范围内的“评价自由”

——某月子服务中心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五:预付式消费未使用金额应向消费者返还

——廖某诉某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未以合理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张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例七:家电安装过程中误导消费者改变安装方式以增加安装费用应认定为欺诈

——雷某某诉某电器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景区经营者应尽到防止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杨某某诉某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案

案例九: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代某红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十:亲子宠物乐园商家负有对特定动物进行检疫和致病菌检测的安全保障义务

——雷某某与成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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