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丨宠物狗未拴绳被车撞伤,司机要赔偿吗?

2024-5-13 12:03| 查看: 19 |原作者: 陕西法制网

摘要: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标准判决一起宠物被撞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被撞所致损失由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狗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基本案情小苏花2600元购买一只边境 ...

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标准判决一起宠物被撞纠纷案,依法判决宠物被撞所致损失由宠物主人与司机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宠物狗主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基本案情

小苏花2600元购买一只边境牧羊犬宠物狗,2023年10月3日小苏携带宠物狗自驾回家,当晚9时许到家门口后,小苏在车内整理东西,宠物狗在无人牵引情况下,在道路上随意奔跑。恰巧小王驾车行经此处,其发现前方有犬只横穿过公路,没有降低速度,与横穿公路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致宠物狗受伤。小苏将宠物狗带至宠物医院治疗,支付费用一万余元。后小苏起诉要求小王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费、后续骨板拆除治疗费等共计29420.7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苏对其宠物狗具有合法财产所有权。小苏作为宠物狗主人,未给宠物狗栓绳,以至于宠物狗在道路随意奔跑,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王驾车行驶中已发现有犬只横穿公路,但未降低速度,操作不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小王、小苏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承担责任。案涉宠物狗受伤后,治疗费用虽然已超出宠物狗自身的价值,但该费用系救治宠物狗的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损失,最终认定小苏经济损失为治疗费14649.2元。该损失应由案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支付2000元,其余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替代赔偿小王应承担的20%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案涉保险公司向小苏共支付4529.84元,并驳回小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精神需求越来越高,饲养动物作为生活中的陪伴成为很多人的选择。车辆与宠物发生事故日渐增多,网上也有很多类似案例的报道。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宠物狗主人对宠物狗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车辆与宠物狗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宠物狗伤亡,致使财产权利人财产受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饲养宠物狗应当符合当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宠物狗主人应该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财产权归属及市场价值。未办养犬证的,应提交购买记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宠物狗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因饲养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因导致,其就应承担事故责任。如果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没有认真观察路面的原因,驾驶人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根据宠物主人(管理人)和司机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最终的责任比例。

第四,因宠物狗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宠物狗死亡的价值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对于宠物狗的价值,如无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可经由鉴定结论确定。另外,因宠物狗与主人之间有密切的情感联系,对宠物狗主人而言,宠物狗受伤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财产受损,在赔偿时应与一般的物的赔偿相区别,不能仅以其本身的价值为上限。因宠物狗受伤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不存在不合理或畸高的情况,应属于合理损失。对于饲养者所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饲养费等一般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丹凤县人民法院

作者:侯凤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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